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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农业优惠政策
日期:2006-09-24 浏览次数:
为鼓励外商来邗投资兴办农业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全区农村经济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区政府决定在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已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我区实际出发,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外方股份比例占60%以上、民资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新办或扩大规模再投入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评估优选的项目,区从农发金中给予适当扶持。对特色项目和优势产品,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和贴息扶持。金融部门对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可实行封闭式贷款,并积极向上争取中长期专项贷款计划。
2、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开发性和建设、经营基础设施的独资或合资合作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依法征税。前3年,由同级财政在地方税收分、留成部分,给予所得税征收额相等的财政补贴;第4至8年,给予所得税征收额50%的财政补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收购的农副产品原料,依照税法规定,按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经省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贴。对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对依法开垦的荒山、荒滩、荒水,从事农产品生产而取得的收入,从取得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特产品的,3年内仍按农业税计征,3年后按特产税计征。对新办的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三免二减半”政策。
3、供电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含炕坊)的生产用电给予优先安排,在农村综合变压器新增的照明、动力用电,免收供(配)电贴费。
4、国土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审批。
对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进行种植、养殖的,免收土地费用;对规模较大、投资较高,需建设固定设施的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固定设施土地使用费免收3年。对开发利用自然沟渠鱼塘、砖瓦挖掘废地,水利、交通道路挖废地等建立水产养殖基地,以及在低洼地、低产田、低圩区范围内进行围田养鱼的,有关土地费用予以减免。
5、对利用村组非耕地和老河塘从事各种种植、养殖的,可以减缓或免收水资源费。
6、工商部门对经营时间3年以内或年营业收入5000元以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流通、服务性组织,实行登记管理,不收任何费用;对于经营时间3年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0元以上的,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发照管理,只收登记费,从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第4年起,工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低限减半收费,5年内免收政府各种基金。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签字盖章或出具证明的,一律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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