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是加快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也是推进富民强区,实现“两个率先”先导区的必然选择。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健全招商引资奖惩机制,特制订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的项目范围 指在我区行政区范围内和在我区注册纳税兴办工业、农业及三产服务业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以及来我区行政区范围内投资与合作的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奖励对象 1、有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广陵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
2、引进项目的区内其他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3、引进项目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介绍人:
(1)我区已收到投资方的土地、物业出让金、租金。
(2)项目已投产或开业。
(3)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项目已实现。
4、区政府批准的对利用外来投资有突出贡献者。
三、奖励标准 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以上的奖励基金,广陵产业园、各乡镇、街道、经济主管部门每年也要安排相应奖励基金,年终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对广陵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所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外资按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的0.5‰奖励,同时,按实际到帐资金再给予1‰奖励;民资、内资按注册资本的0.5‰奖励。该项奖励,由区政府奖励给单位集体,其中提取50%奖励给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并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提拨和使用。
2、对区内工业企业自身引进投资者前来并购、参股、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将按照引进资金的规模,给予原企业(或中方企业)一定的奖励。该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或部门在其收益分成中列支,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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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到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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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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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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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按其新增所得税地方净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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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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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按其新增所得税额地方净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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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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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按其新增所得税地方净分成给予等额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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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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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按其新增所得税额地方净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
3、对项目介绍人(含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按规定标准奖励。该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或部门在其奖励基金中列支,介绍给区政府的项目由区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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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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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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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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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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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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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美元-200万美元 500万元-2000万元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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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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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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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备、技术作价出资的,按实际奖励标准的6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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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美元-500万美元 2000万元—5000万元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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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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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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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美元 ≥5000万元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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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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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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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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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项目投产后一年创造的区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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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突出贡献者,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精神奖励和奖金。
以上各项奖励,本着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的原则,由其自主选择。奖励基金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凡引荐给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在其奖励基金或收益分成中列支,其余项目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四、奖励的兑现
1、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元月统一核算,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兑现。
2、区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项目介绍人引荐的工业项目,由各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受益单位发放。
3、区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三产项目,项目介绍人引荐的三产项目,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项目投产后一年创造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有关标准在年度考评会上予以发放。
五、处罚措施
1、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第一年招商引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20%的年度综合奖金,同时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目标和措施。
2、连续二年招商引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40%的年度综合奖金,同时区领导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找出原因,提出下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其单位集体和主要负责人都要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3、连续三年招商引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50%的年度综合奖金,同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
4、对招商引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产业园、各乡镇、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在年度双文明考核时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或相应降一个等级。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