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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06-09-24 浏览次数: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江都市新办各类外来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外境内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扬州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第一条: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际到帐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外,从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外来内资的生产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比照上述优惠办法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条:凡已在我市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继续扩大投资的,以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政增收部分,前2年由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增资额超过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后3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来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0%以上(合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来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前2年由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年奖励50%。
  第五条:外来投资的高效示范农业项目或出口创汇型农业项目,投入在20万美元以上(合2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或用地在100亩以上(含100亩),从项目建成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水资源费和土地租金。
  第六条: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需征用或出让土地的,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或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收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补偿农民部分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减半征收。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或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
  第七条:外来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对特殊投资项目实行特别优惠。对于外来投资兴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外资投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内资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特困企业的项目,在用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实行扎口收费。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外来投资企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和政府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帮助外来投资者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支持力度,定期向企业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其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迁移、工作调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免费为企业培训员工。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给子金融支持,在信贷、结算、票据、承兑和贴现、资信评估、信息咨询、项目论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只要符合贷款条件,有关银行及时优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有真实商品交易行为的资金融通,有关银行可给予票据承兑和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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