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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沿江开发启动区优惠政策
日期:2006-09-24 浏览次数: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启动沿江开发,广泛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沿江开发,全力打造江都经济发展新的战略平台,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崛起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江都市沿江开发启动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坚持“谁引进、谁得益;谁建设、谁得益;谁管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各类企业进入沿江开发启动区。
  第二条 对各镇引荐到沿江开发启动区的投资项目或由各镇与沿江开发主体单位共同洽谈成功的落户项目,视为各镇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实行税收分成、统计渠道、隶属关系“三不变”。
  第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参与沿江联合开发,依据市场化法则开展沿江开发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所产生的效益由各方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投入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条 凡江都城区及各镇的大运输量、大用水量的企业进入沿江开发启动区后,除享受沿江开发启动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老厂区土地增值部分50%的分成。
  第五条 对沿江开发范围内引进的大型项目,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对引资者统一按到帐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其中市承担3‰,开发区(或镇)承担3‰。
  第六条 新办企业(含物流企业)或新上项目需用地的,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或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补偿农民部分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
  第七条 外来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际到帐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外,从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外来内资的生产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比照上述优惠办法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在我市沿江开发启动区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继续扩大投资的,以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形成本级财力增长部分,前2年由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增资额超过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后3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沿江开发启动区内各类新办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新增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补贴给沿江开发主体单位用于沿江滚动开发,50%补贴给企业。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来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由同级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年奖励50%。
  第十二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别优惠,对于外来投资兴办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外资投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内资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特困企业在沿江开发启动区兴办的项目,在用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凡重大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凡沿江开发启动区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或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照《江都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意见》执行,按原渠道收取后,原则上由沿江开发主体单位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贷款、授信、贴现、信用证等手段满足沿江开发有效信贷需求;对进入沿江开发启动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积极给予出口退税保证贷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试办专利权、应收帐款权利、贸易商品货物所有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多方位满足外贸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从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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