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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投资工业企业和城市建设收费优惠办法
日期:2006-09-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真正把发展工业经济作为我市追赶式发展的第一方略,营造低生产成本、低交易成本的环境,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收取各类费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系指在本市新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证书工本费等(不含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社会保障基金、补偿性费用及各类经营性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收费并予以公示。未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五条 外商(境外)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境内资本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境内资本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确定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境内资本投资工业企业,其项目性质由行政服务中心认定。
  第七条 市经济开发区对进区企业可自行确认,收费项目标准自行调节。
  第八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附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二:政府基金项目标准表
  附表三:中介(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四:证书工本费(登记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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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投资城市建设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向在本市城区和乡镇投资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收取各类费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旨在从事商业性房屋开发的项目;旧城改造是旨在调整、优化老城区功能、结构、环境从事的旧房拆建、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是指专门从事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和桥梁、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项目类别的界定由市城建建筑业领导小组在土地挂牌、招标、拍卖前研究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项目,系指在本市投资新办城市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证书工本费等(不含上级部门收取的费用、社会保障基金、补偿性费用及各类经营性费用)。所列收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收费并予以公示,未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五条 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或!日城改造项目的拆一还一部分、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实行“零收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其规费含在土地地价内)。
达不到“零收费”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本办法附表中所确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三产、旅游建设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基础设施”收费执行,其项目性质由行政服务中心认定。
  第七条 市经济开发区对进区城建项目可自行确认,收费项目标准自行调节。
  第八条 市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附表一:投资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二:投资城市建设政府基金项目标准表
  附表三:投资城市建设中介(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表四:投资城市建设证书工本费(登记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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