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实施“商贸兴区”战略,促进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都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外、境外资本投资我区服务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向内资、外资同等开放。鼓励和支持区内其它产业企业跨行业投资经营服务业。
第二条 凡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服务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应投入的资本金达到应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
第三条 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凡投资内容符合国家服务业导向性目录,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相关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条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积极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第五条 对新办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超亿元的服务业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50%的额度,由区政府奖励给投资者。
第六条 对新办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休闲娱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区综合基金免收3年。
第七条 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超亿元和国际500强企业举办的重点专业市场,项目基建前置手续和项目建设中的区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投资主体在补齐相关手续、补足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当时的评估价),以及保证售让资金用于滚动投资的前提下,商铺可以按商铺在建面积不超过30%的比例销售给相同产业(品)经营者(受让者也不得转售给其它产业经营者);对进场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加开票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进场经营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区综合基金免收5年;市场管理费从开业之日起减半征收五年。
第八条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项目基建前置手续和项目建设中的区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九条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设施,从2005年起,区政府调整服务业引导资金至100万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
第十条 鼓励旅游景区(点)和宾馆(酒店)评星升级。旅游景区(点)评上国家3A级、4A级、5A级,宾馆(酒店)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现有年纳税总额旅游业在10万元以上,科技型、智力型、信息型中介服务业在3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含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100万元以上,其它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上年纳税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奖励超基数部分区级留成的40%。
第十二条 对新办年纳税总额旅游业在10万元以上,科技型、智力型、信息型中介服务业在3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含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100万元以上,其它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当年以此为基数,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奖励超基数部分区级留成的60%,其后年度依照现有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考核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报区政府批准。税收超基数部分奖励,由区财政局在次年一季度兑现。
第十四条 市以上政策比本意见优惠的,执行市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意见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本意见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从2005年起试行。
2005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