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附表一);
(六)、其它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二、企业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补办证书申请;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表二);
(三)、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三、企业增加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表二)。
四、材料份数:
建设部办理的变更及增补,材料一式二份;省建设厅办理的变更及增补,材料一份。
五、办理程序:
企业将变更、增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至省建设厅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