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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日期:2008-04-20 来源:物价局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供用电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对冶金、水泥、铸造行业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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