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我市近日出台了《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决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年贴息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凡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并在县(市、区)委农工办备案,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组织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生产基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不低于300人、贷款规模50万元以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贷款贴息。
《办法》明确,农合组织申请的贷款贴息,市财政年贴息率为2%,贴息期限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每个合作经济组织年贴息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资信度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连续享受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贴息范围为: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季节性的农产品收购贷款;优势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等项目建设贷款;新兴农产品的开发、经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推广贷款;粮食、畜牧、蔬菜、干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等贷款。
申请贷款贴息的农合组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县(市、区)财政局、农工办初审后报市。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根据汇总上报的项目材料,研究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