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控制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近期,以新试剂名义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显增多,价格偏高,患者意见较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检验类项目立项和价格制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1、试剂生产企业需提供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或认定的试剂成本资料,凡进口的试剂,需提供口岸到岸价格。
2、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或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95号)规定的试剂,医疗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3、继续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的规定制定价格,项目价格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体现先进水平,反映医疗市场需求,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
4、下列医疗服务价格暂停执行,在履行有关定价程序后,重新制定:
(1)精液酸性磷酸酶测定(编码250104005-a,指定量分析)
(2)精液果糖测定(编码250104006-a,指定量分析)
(3)精浆中性ɑ-葡萄苷酶定量检测(编码250104029,指定量分析)。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