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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8-10-16 来源:物价局 浏览次数:

扬价费〔2008〕235号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苏价服[2008]308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苏价服[2008]16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根据各地在贯彻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登记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时由申请人任选上述基本单元为一件进行申请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不得收费。

二、独立车库、车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宅房屋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企业由于产权变化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

三、各级产权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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