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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7-12-27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我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12月18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各地执行。
该“办法”规定,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购置法律援助接待、办案设备等。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公开、公正、合理;保贫困、保基层、保办案;体现政府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按“基数法”、“因素法”进行分配。省司法厅根据各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贫困人口数量等核定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基数,对基数内办理的案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对超出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由省财政厅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奖”的形式予以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超出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数量、财政状况、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省级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下达到县级财政,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的案件,不列入以案定奖范围。
“办法”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将已结案件的补贴全部足额发放到位。每年3月底前,接受补助的县级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就将上年度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司法厅将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于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将削减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对于违反《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取消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资格。(据省司法行政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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