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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条件和发放程序
日期:2007-10-08 浏览次数:

        (一)保障范围:

        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村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二)保障标准: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200元(宝应、高邮为年人均1000元)。同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并实行全额享受;对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保障对象为孤儿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保障对象为少数民族的家庭成员,台属、侨属家庭成员,实施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成员,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三)申请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年或半年复审一次。

        (四)、咨询投诉电话:873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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