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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日用工业品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形成若干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日用工业品市场以及以日用工业品为主的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经营木材、装饰材料、化工材料等可燃物品的生产资料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明确专门管理部门;多家联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该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全面检查.落实专人进行每日防人巡查,井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经营户数的15%且总数不得少于20人。义务消防队员应熟练掌握常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等方法。
第八条 地下市场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上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第九条 下列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 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 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十条 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组织及活动制度、消防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制度、用火用电审批制度、消防学习培训制度、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市场内所有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联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市场内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场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市场应当实行24小时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值班巡查人员数量不应少于1人/2000平方米,每班不少干2人,每次巡查间隔不得超过I小时。
市场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等先进设备,确保值班巡查到位。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市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有专门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每年应从收取的摊位设施费中按5—10%的比例提取消防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奖励和添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整改火灾隐患等。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市场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室内装修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技人使用;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或者开业、已经开业的、在工商年审时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室内市场;
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第十七条 室外搭建的市场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八条 室外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室外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九条 市场营业区内不得设置仓库和员工宿舍。
第二十条 市场要按商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用黄色警示线标明,直通安全出口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其它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一条 市场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二十三荣 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市场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内严禁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市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热器具及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应经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施工安装应统一由市场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持有资格证的施工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线路。
第二十七条 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夜间值班巡查照明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电感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上。
严禁在灯具和配电箱垂直下方0.5米范围内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市场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并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施行挪用、圈占、埋压及其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行为。
除统一配置的消防器材外,各经营摊位应至少自备1具灭火器或1桶消防水。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联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