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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为做好计委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各项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扬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审批办法(暂行)”已经有关处室充分讨论,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扬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审批事项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牵头并联审批)。
2、房地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牵头并联审批)。
3、第一、三产业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4、废旧金属经营资格核准及年检(牵头联合核准)。
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牵头联合核准)。
6、市场开办立项备案。
第二章 工作要求
1、上述6项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委内有关处室不得直接受理。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处室要积极支持配合窗口工作。
2、对上述审批事项实行“六公开”(公开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六办制”制度(即办制、即回制、补办制、承诺制、联办制、上报制)。
3、窗口工作人员对计委牵头联审的联办件负责组织、抄告、摧办、汇总和咨询等工作。
4、行政审批工作由主任负总责,业务处室分管主任对分管处室所辖的审批事项负责审核后,统一由分管窗口工作的分管主任签发审批文件。
第三章 审批(核)、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节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一、审批规模
1、5000万元以下交通、能源、原材料基本建设项目;
2、3000万元以下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3、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基本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按“上报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2)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定点意见,如无、则下达抄告单。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三、可研报告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
(4)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部门意见,如无,则下达抄告单;
(5)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如需评审,则出具“承诺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
6、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四、初步设计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初步设计的报告;
(2)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有关证明。
(3)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定点意见,如无、则下达抄告单。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出具承诺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
6、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五、下达投资计划
500万元以下项目直接下达建设计划,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投资计划的报告;
2、部门意见(规划、环保等);
3、资金筹措方案;
4、其他依据。
窗口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和主任审定办理批文并送达窗口发文。
500万元以上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投资计划的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
窗口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和主任审定办理。
第二节 房地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一、审批规模
3000万元以下市区内所有项目(3000万元以上按“上报制”处理),符合相关规定、政策、规划要求的。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2)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定点意见;
(4)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5)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有关证明;
(6)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核鉴证的本年初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三、可研报告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
(4)建设、规划、环保、卫生、规划、人防、消防、绿化、园林、自来水、煤气等部门意见;
(5)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如需评审,则出具承诺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
6、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四、初步设计审批
1、审查服务对象申办项目材料,不论材料是否齐全均予以收件,按即办、退回、补办、承诺、联办、上报等六项制度区别情况办理。
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初步设计的报告;
(2)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定点意见,如无、则下达抄告单。
2、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窗口出具《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抄告单》、告知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领取前置项目审批表,办理并联审批手续。同时掌握其他窗口反馈的办理结果。
3、对不能即办的,受理当日通知投资处取回资料审核。
4、投资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窗口受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会签的由会签处室签署意见)并经分管主任审定,若需被办或提供其他资料则由处室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若初审合格则进入一下阶段。
5、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出具承诺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
6、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送达窗口发文。
五、下达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申请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项目资本金落实证明三份,材料齐全,窗口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和主任审定办法。
第三节 第一、三产业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办法
一、所需材料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所签合资、合作意向书;
3、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6、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7、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意见。
二、程序
材料齐全,窗口接收后当日通知外经处,3个工作日内经处室实审和分管主任审定,办结审核批文送达窗口发文。
第四节 废旧金属经营资格核核及年检办法
一、核准对象
申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拆解的企业和自然人。
二、所需材料
1、扬州市废旧金属企业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土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生产性废旧金属申请单位需提供会计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三、《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的企业(站、点)提交的由辖区内公安部门认可的《扬州市废旧金属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并于当日通知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取回资料审核。
2、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请企业年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分管主任审定。
3、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说明原因。
四、《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书》年检程序
1、《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两年一换,每年12月份年检。
2、年检须携带《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副本)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写年检表,由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节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办法
一、核准对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二、预审
1、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资金来源和规模、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预定地点等内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主体证照复印件;
(2)供货合同意向书,合营企业应提供合营(合作)协议书;
(3)资金证明。
2、经贸流通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
3、预审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六节 市场开办立项备案办法
一、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资金来源、市场发展规划设想、经营方式及投资回报率等);
3、新建项目必须提交立项批复;
4、土地、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5、联合开办市场的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开办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程序
1、受理并加盖备案章、按“即办制”处理。
2、收件资料存档并交与三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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