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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切实关心群众生活,确保安全度夏”的通知精神,解决市区餐饮服务单位污染扰民问题,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餐饮服务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市区所有餐饮服务业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四灶眼以上的大型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四灶眼以下有条件的也应安装静电净化器,如条件尚不具备可安装蜂窝式油烟净化器,但必须定期(不超过15天)清洗,保证正常使用和净化效果。所有餐饮业单位外排废水必须有隔油、隔渣设施,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就近排污下河。噪声必须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同时应保持油烟排放口的整洁。
二、所有被列入市政府限期治理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应当在2002年8月31日前完成上述治理,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个别难度较大的单位,经环保部门批准,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9月30日。逾期未完成治理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治理或关闭搬迁。
三、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应通过排气筒尽可能高空排放。设置排气筒必须符合市容城管规定,附近居民应当予以支持。
四、自2002年8月31日起,市环保、工商、城管、卫生等部门将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发现一次,依法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发现二次,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三次,责令停业治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五、今后市区所有新建、改建(含翻建)餐饮服务业单位,必须按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六、市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支持,配合餐饮服务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油烟、废水、噪声未经治理排放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扬州市环境保护局:12369;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329776;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364400;扬州市建设局:7329535;扬州市卫生局:7343017;扬州市规划局:73434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扬州市建设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