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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
日期:2004-12-15 浏览次数: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发文:省政府办公厅 主办: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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