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农村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村级管理日益复杂,村干部腐败案件呈多发趋势。针对这一情况,广陵区纪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出发,在充分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创新实践,自2006年开始在我区曲江街道太平村试点,推动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并在面上培育典型,逐步全面推广。监委会的成立运行,对提升村民民主自治水平,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一、顺应形势,构建监委会组织体系
首先,监委会的成立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广陵区所辖农村,均地处城郊,集体经济发展较好,集体资产积累较多。面对日益壮大的集体资产,现行的村级民主监督却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村务管理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各村设立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不仅职权分散,发挥作用有限,而且履行职能由村“两委”授权,属同体监督,缺少独立性,导致监督难到位。二是监督的滞后性,导致监督“马后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对决策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偏差,监督组织也难于修正。三是职能的局限性,造成监督有“死角”。实践过程中监督小组的工作面窄,往往只限于对财务的监督,涉及其他村务方面,特别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管理的全程监督不能到位,民主化管理的渠道不畅,难以满足群众更为广泛的监督要求。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够对村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专职组织,成为村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运而生。
其次,监委会的成立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衡体系。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基层农村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行使村务决策和管理的执行权,村民(代表)会议拥有最高决策权,但是对执行的监督缺少经常性和有效性,在村民自治范围内建立一个经常性的监督机构,可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这一完善的权力运行体系。这一理念在中办、国办2004年《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得到了体现,《意见》要求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据此,我们从组织架构上对建立监委会作出了科学的制度安排,规定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代表推荐或自我推荐,由村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共有7-9名委员,与村委会同步产生,任期三年,不得由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对全体村民负责。监委会与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关系是: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是决策机构,村委会是管理和决策的执行机构,监委会是监督机构,实行村级决策、管理与监督的分离。这样监委会就成为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并行的村级权力制衡机构,这一定位,使原有监督组织的从属地位得到了根本改变,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对独立的监督功能。
第三,监委会的成立健全了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监委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全面监督职能,实现了村级监督机制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一是监委会作为常设机构,由专职成员组成,成为专门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使过去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兼职监督变为专职监督;二是根据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监委会不限于财务监督,而是对村级组织的“人、财、事”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党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事务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组干部监督等,凡是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监委会根据授权都可以实施监督,这与其他地方建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级“纪委”等监督组织有所区别;三是监委会的监督不再仅限于事后,而是转向全过程监督。事前实施超前监督,即监督村级事务管理的决策过程,对不合决策程序、不合制度规定或不合民意的决策可向村“两委”提出意见,进行协商或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事中实施跟踪监督,即监督决策执行的全过程,纠正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行为。事后进行检查监督,做好事后的审查、监督公示等工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监委会运行机制
监委会成立以来,区纪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农村调研,指导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逐步规范监委会的运行机制,确保民主监督的长效开展。
一是制定监委会章程,实现民主监督制度化。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作为监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依据。根据章程规定,监委会主要具有五方面的职能:一是执行党务公开监督,根据村党组织的邀请或授权,监委会对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并及时向党组织反馈党员群众的意愿;二是执行村务公开监督,监委会负责审核村务公开内容,检查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公开问题,并要求村委会答复;三是执行村级事务监督,监委会参与监督村务决策程序,并对决策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有权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村务事项特别是“三资”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四是执行村民民主理财,监委会下设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五是执行村组干部监督,监委会参与村干部“述、询、评”活动,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监督村干部将整改情况向村民公开,监委会主任同时担任上级纪委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代表村民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村干部违纪违规行为。
二是完善监委会工作程序,推动民主监督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监委会的运行,区纪委指导监委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并特别编制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规程》,对监委会在村级党务、事务、财务公开和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制作了详细的监督流程图,为监委会履行职责提供了程序和方法上的指导,主要包括:党务公开监督程序、村务公开监督程序、村级事务管理监督程序、民主理财流程、村干部“述、询、评”监督程序、村干部审计监督程序,等等。还明确了监委会履行职责的一般程序:一是广泛联系村民,听取收集村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监委会召开会议,整理、讨论村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监委会将整理好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村“两委”;四是村“两委”对监委会提交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并做出决定,向村民公示;五是监委会对决定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发现差错,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六是决定事项完成后,由监委会成员对群众进行走访、听取意见,实施结果上栏公布。太平村监委会针对村民反映村自来水改造工程久拖不决的问题,及时向村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提交村“两委”,在随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委会全程参与,监督工程预算听证和施工队伍招标的程序,代表村民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对于不符合程序和制度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改水工程因此不仅比预算少了200多万元,而且时间快、质量好,消除了群众对村干部的误解,受到群众称赞。
三是建立监委会问责机制,促进民主监督长效化。监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村级组织、个人存在违规行为,或者群众对于村务管理事项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相关组织、个人限期答复处理,并公开处理情况。太平村监委会的理财小组在2006年第四季度理财时发现一笔土地租金收入没有合理来源,监委会当即要求村委会解释,后查明此笔租金为三个村民小组收入,村里代收租金后没有及时转到组帐,村委会及时纠正,并按照监委会要求将处理结果公示。根据授权,监委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权要求村委会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如村委会不采纳,监委会可以向村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也可以督促村委会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同时对于村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实行问责,对不称职的村干部,可以提请村党组织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此类问责机制的建立,保障了监委会履行职责的强制力,确保了监委会正当履职的长效开展。
三、深化实践,提高监委会实际效能
从太平村的实践来看,监委会的建立和运行,扩大了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推进了村民自治的向前发展,健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一是村级民主自治能力得到提高。干部群众对民主管理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有很大提高,纷纷为村集体发展献计献策。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职责进一步明确,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政治生态链,各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太平村监委会运行至今,为村集体增收节支达10余万元。二是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在推行建立监委会后,村务管理、监督有了制度保障,一些原本矛盾重重的事项得到了有效的化解,村风、党风明显好转。监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起到了加强沟通、解疑释惑的作用,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三是村官腐败从源头上得到治理。有了制度约束,所有村务管理活动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大大减少。与上一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全区反映村干部不公不廉的来信来访同比下降11%,村官腐败案件同比下降15.5%。
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创新,总结提升经验,逐步规范运行监委会制度:一是进一步在面上推开。在先期试点和培育典型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全区所有村建立监委会组织,并组织正常开展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监委会沟通协调功能。充分挖掘监委会在联系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村委会职责范围内事项上,监委会在决策前尽可能收集村情民意,多做沟通,多听意见,促使决策科学合理,在决策作出以后,监委会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打消群众疑惑,化解矛盾,使村民心悦诚服地接受正确决定,让监委会成为村级民主决策的桥梁。三是建立监委会成员激励机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关心和支持监委会开展工作,建立监委会工作正面激励机制;同时建立监委会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确立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群众对监委会工作的评议、罢免等制度,保障监委会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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