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陵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狠抓村务公开标准化、民主管理规范化和民主监督长效化,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共同发展。然而,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级事务管理愈加复杂,原有的村级监督组织在自身职能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滞后。为适应形势发展,我们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稳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思路,指导建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这一新型村民监督组织,初步实现了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机构设立上体现合法性
1、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依法享有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原有民主理财小组基础上增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强化对村务的监督。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功能,我们依据法律政策精神,积极探索,创新思路,指导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拓展了原有监督组织职能,构建了新型监督运行机制。
2、以村民自治为根本。原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面窄,往往侧重于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涉及其他村务方面的监督难以到位,对村级党务、村干部廉政等方面的监督更是空白,而且监督的过程往往只侧重于事后,对事前、事中的监督还是一个“盲点”。面对这种现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规范运作,能够对村级党务、事务、财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组织,已成为广大村民的迫切愿望。为此,我们指导基层农村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民主表决,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
3、以村民自治章程为准绳。《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是村民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是农村的“小宪法”。因此,我们从《村民自治章程》入手,指导基层农村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表决,对原有的《村民自治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架构、职责等内容充实到《村民自治章程》。在此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制订《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明确监委会的宗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等内容,为监委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在具体运作上强化规范性
1、民主产生成员。一是成员条件公开。监委会成员原则上是村民代表,而且必须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村两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违纪的人员不得被提名和担任监委会成员。这些条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二是候选人产生公正。候选人提名可以由组织推荐,也可以个人自荐。在自荐和推荐基础上,村党组织对照基本条件,在广泛听取党员和村民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三是成员产生公平。按规范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监委会成员,监委会主任由得票最多者担任。
2、按章行使职权。一是建议权。监委会对村“两委”不按照政策和制度的规定作出的决定、决策可提出废止建议,可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可根据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是参与权。监委会成员可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参与村干部“述、询、评”活动和村干部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监委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列席村两委会会议。三是问责权。监委会对村级组织、个人存在违规行为或者群众对于村务管理事项存在疑问的,有权责成村级组织、村干部个人限期答复处理,并要求公开处理情况。四是纠错权。对本村开支不合理,对民主理财不规范,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正常、不到位等情况,有权否决或纠正。
3、切实履行监督。按照监委会章程和工作职责,监委会实施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全方位监督是指对村级党务、事务、财务、村组干部等,即“人、财、事”进行全方位监督,如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优待抚恤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低保救济金兑现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等。全过程监督是指事前实施超前监督,事中实施跟踪监督,事后实施检查监督,具体体现在六道程序,即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整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提交村两委会——村两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监委会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听取群众对完成事项的意见并反馈、公布。
三、在组织架构上注重科学性
1、建立组织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监委会在村党(总)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作为常设机构,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直接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合理设置职数,监委会成员职数设为7-9人,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任期三年,与村委会同期选举,可连选连任。下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5-7名,其中设组长1名,理财小组成员在监委会成员中产生,由监委会提名推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2、建立工作机制。一是民主集中制。监委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原则,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二是工作例会制。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评议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和村务管理以及民主理财等工作。同时,监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三是联系群众制。监委会成员每人必须联系一定范围的村民,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反馈村民意愿。
3、建立约束机制。一是规定工作权限。监委会工作必须符合法规政策和章程的规定,监委会只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会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两委会的正常工作。二是明确工作纪律。监委会成员要接受监委会领导,遵守监委会各项工作纪律,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公道正派,认真履职,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三是实行罢免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成员义务、违法违纪受到法律或党纪政纪处理的监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罢免程序投票表决。
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一项探索、创新工作。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感觉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和完善的方面。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起点,按照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创新工作,扎实推进,为全面提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