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工作规范,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监委会是村常设监督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 选举监委会,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监委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民代表担任。
监委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5-7名。主任由选举得票最多者担任。
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范讨论确定。
第七条 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员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第八条 监委会下设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4-6名。小组组长及成员在监委会委员中产生,由监委会提名推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
(二)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委员:
(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
(三)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
(四)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建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具备必要的账务财务知识,能够胜任民主理财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委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二)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三)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四)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五)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六)参与村干部“述、询、评”活动,并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定期不定期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八)及时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关于村级党务、事务决策、公开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沟通协商,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十)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扩大到副主任或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监委会可以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督促村委会召集临时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召集的,监委会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监委会根据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意见,可以督促村委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清理、核查本村财务,对本村不合理开支有权予以否决;参与村干部届满和离任审计。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监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严格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村级党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监委会的工作应当符合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成员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向村民公开监督过程,接受村民监督。
(四)联系村民原则。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村民意愿。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委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规定。
第十八条 监委会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通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情况,布置相关监督工作,协调处理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委会成员的罢免
第十九条 监委会成员如有以下情形,应予以罢免: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受到法律或党纪、政纪处理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监委会成员,村党组织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
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监委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应当提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联名的村民代表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罢免监委会成员,须经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监委会制定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