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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日期:2007-10-04 来源:公开办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接受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委会履行监督职责,依照章程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事项。
        第五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七条  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监委会主要负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村民,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总支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具体执行党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事务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组干部监督。
        第九条  经村党总支授权,监委会对本村党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主任可以应邀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监委会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党务公开向群众反馈。
        第十条  监委会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监委会对村民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村委会通报,并及时将村委会答复或处理意见反馈村民。
        第十一条  监委会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的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对不按照村务管理制度作出的决定或决策可以提出废止建议,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有权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监委会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程监督,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可以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并向村民反馈;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本村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监督村委会依法科学决策;
        (三)按期审查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有权否决本村集体组织的不合理开支;
        (五)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干部的任中、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委会应当参与村干部“述、询、评”活动,向与会各方代表汇报监委会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履行监督可以实施以下程序:
        (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的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监委会有权提出纠正错误的意见,并建议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程序修改相关制度规定。
        (二)听证建议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实施监督。如村级组织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村干部罢免建议程序:根据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意见,监委会有权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对连续两次年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是村党组织成员的,应当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资料查询答复程序:如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村级组织的相关资料进行查询,作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村党组织或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四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会议,组织监委会正常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并有权列席村务会议。
        第十六条  监委会主任对5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应当及时召集监委会议研究讨论,对重大问题在请示村党组织的基础上,可以建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监委会主任可以受聘担任街道党风廉政监督员,履行监督员职责,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委会主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委会成员同意,村党组织可以重新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监委会主任。
         第十九条  监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群众反映,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监委会负责交由有关方面处理。
        第二十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各项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村“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第二十三条  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总支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委会委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监委会主要工作规程(附后)。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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