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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衔接平衡各行业的行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编制和实施全市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规划,搞好全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市直接管理掌握的经济手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直接融资发展战略、政策,编制和监督实施直接融资发展规划。
(三)组织或参与经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投标的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计划体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和重大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和修订城市化发展规划,协调城市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开发区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搞好有关重点项目初审立项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管理和审批或申报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制定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根据权限审批或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房地产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和审批、报批,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协调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及需由市综合平衡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六)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编制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林、水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并协调实施中的问题;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协调工作;参与提出财政性支农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配置意见;研究提出重要农用物资的储备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和农村能源管理工作。
(七)提出工业、基础产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负责工业和商贸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的协调平衡和衔接。推进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西部开发工作。
(八)负责协调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商品调控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牵头管理社会集资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各种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参与股票上市企业的认定审查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提出我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向境外投资计划;牵头负责编制三产(含社会事业)招商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建设等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编制工作任务的分解及项目编制的督促、审定和印制工作,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报批、审批工作;研究市内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我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十)规划、协调和管理社会发展工作,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和实施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有关工作,搞好信息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十二)根据市政府的委托,管理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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