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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工业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及计划;拟订工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市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和分析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
(三)制定我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工业经济的结构调整工作,拟订和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结构调整意见,组织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协调有关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四)研究和规划全市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引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并实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指导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参与申报省级和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产学研联合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管理职能;负责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拟订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工作。
(六)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拟订行业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其经济调节、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等工作。负责电力、能源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发展,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有关工作,负责组建省级重点企业集团的申报工作;参与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指导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参与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业企业人才开发和智力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工作,初审和申报企业利用外资的技改类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加入WTO之后企业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
(九)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归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起草并实施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编制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资产经营、管理与监督;组织拟订和实施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规划;指导乡镇企业加强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管理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指导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对全市跨地区的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负责编制经济协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与区域经济组织、国内友好城市和经济协作城市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工作;负责经济协作资金的落实和管理;负责外地驻扬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拟订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暂行相关管理职能(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日常管理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