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教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按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组织协调对市直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地方高等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五)审批市及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的专业设置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审核其毕业证书;审核并报批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民办中专、民办高中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销。
(六)负责市直学校和省属中专校党的建设工作,对其他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直学校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贯彻党的统战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相关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专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协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教育机构、乡镇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九)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等意见;统筹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考核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全市教育系统教育科学研究,发展电化教学,抓好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直属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五)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的有关工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并指导校办产业、学校教学仪器装备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