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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和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工作,对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三)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建立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机构;指导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加速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引导咨询业的发展。
(四)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多渠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学事业费,管理科技基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等专项资金。
(五)组织实施全市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软科学研究和“863”、火炬、星火、新产品研制、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等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等创新基地的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双密”(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新产品。
(六)承担市政府与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转化。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培育、壮大、优化民营科技产业。
(八)管理全市技术市场,制订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审查技术贸易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科技社团和科技咨询机构的资质;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科技先进集体、个人的推荐、评选、奖励,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评审、奖励和推广;审批全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计划,负责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执法检查;负责管理专利培训、代理、咨询、中介、开发及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指导和协调全市专利工作;依法调查处理专利纠纷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指导专利技术实施及专利技术贸易工作,开展国际专利合作与交流,负责技术进出口中专利的审查确认。
(十)贯彻执行促进农村科技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全市科技兴农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基地的业务指导。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协同做好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审核事项,以及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审核技术出口事项。
(十二)参与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挥其作用的相关政策,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有关科技人才奖励工作,参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普及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三)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推动科技拥军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市各部门和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地区和行业的科技进步,联系、指导和协调驻扬部、省属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
(十五)代管市地震局机关行政后勤等事务。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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