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治安状况,并对公安工作进行决策;为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当好参谋。
(三)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根据社会治安情况,提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和办法,预防、制止和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四)负责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发放;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等。
(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路面治安、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受理群众报警,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依法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保卫组织建设,落实保卫措施。
(八)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警卫系统的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警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办理、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通信联络,保障通信畅通。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收容教育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公安民警队伍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及时分析公安队伍状况,制订管理公安队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管好干部队伍建设,监督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等方面的服务。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