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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很反腐败工作,承担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和处理市委和市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各总公司及各高等院校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或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消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和市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市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考察;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委托和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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