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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社团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检查督促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审核上报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工作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制订我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订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建议。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和局属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中介机构的核准及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牵头负责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儿童)的收容、救助、遣送工作;协调市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和慈善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及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基金。
(十七)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审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负责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