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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服务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法学教育工作,开展法学理论研究。
(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全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行政装备建设;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公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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