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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编制和实施年度供地计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订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县(市)和实施市辖区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六)管理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集体土地使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统一征用、划拨、出让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和农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指数评测、公布;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核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核;负责采矿权评估结果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和储量登记、统计、年报管理;制定地方性地质勘查计划;组织全市地勘项目立项、审查和上报;管理地勘成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地质论证工作;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十)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航空摄影和涉外测绘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资料、测量标志、密级测绘成果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审查全市地图编制出版;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一)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完成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计划、统计、财务、档案管理。
(十二)提出深化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宣传、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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