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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须知
日期:2007-10-01 来源:国土局 浏览次数:
 
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市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扬州市土地交易中心、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受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土地使用权招商活动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招商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商公告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须知

(三) 竞买申请书

(四) 报价单样本

(五) 《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七) 地块简介及其规划要点

(八) 相关图件

三、本次招商地块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及竞买人条件具体如下: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G003号地块要求建设项目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子电器线缆生产及相关配套项目。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项目注册后一年内全部到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竞买人的经营范围须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子电器线缆类。

(三)本次招商地块环保要求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中Ⅰ类标准。建设单位获得土地后,应根据具体项目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并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招商公告》中所称净地为出让界线外以现状为准,出让界线内拆成自然平整,基础设施及周边道路状况以现状为准;地块的实际出让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块进行面积勘丈并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核准;地块成交价不含土地契税、土地测量、估价费及其它政府规费,土地契税、土地测量、估价费及其它政府规费由竞得人按规定缴纳;交地时间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次日起算, 90日内交地,如遇行政裁决、诉讼,交地时间顺延。地块交地时,出让界线内的房屋及附着物拆迁完毕,地块内的1万伏以上(含1万伏)的高压杆线,如竞得人要求迁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申办迁移手续,并自行承担迁移费用。其它确需迁移的杆线由邗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出让地块内部规划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的修建及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地块内涉及到文物的,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竞买人必须认可竞买地块的市场挂牌起始价方可申请参与竞买,竞买人只能对其已申请竞买的地块进行竞买,不能竞买未申请的地块。

六、符合条件的有意竞买者申请参加竞买时,须缴纳竞买地块的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竞买手续,领取《竞买资格证书》及报价单。

(一) 竞买申请书;

(二)单位申请竞买的,须提供能证明符合有关条件的文件和资料;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单位签章及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三) 提交可以在本地银行兑付的人民币(或美元)银行支票(竞买申请人须将其支票自行在其付方银行进帐)或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美元以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收款人: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开户银行:扬州市信用社阳光分社,帐号:3210272901201000001007。

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及报价。

七、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全面履行并承担责任,参与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 申请文件在《招商公告》规定的截止受理竞买申请时间后提交的;

(二) 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 履约保证金在截止受理竞买申请交付保证金后两个工作日内资金不能到帐的。

八、本次挂牌出让,以市场挂牌价为基础,实行增价竞买,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元或人民币5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按市场挂牌价及增价幅度填写报价单报价或更新报价进行竞买。

九、竞买人报价须携带《竞买资格证书》提交报价单,委托报价的,还须提交有效的报价授权委托书原件;报价单中填写的内容(除地块编号、时间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一律用中文填写,所要填写的内容一律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完整。

十、竞买人应认可竞买地块的市场挂牌起始价进行报价或更新报价竞买,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竞买地块的市场挂牌起始价,应按市场挂牌价及增价幅度进行报价竞买,否则不予接受。

竞买人应对自己的报价负责,经确认后的报价单,不得撤回,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应密切注视市场挂牌价,根据自身情况按增价幅度适时更新报价。

十一、报价竞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二) 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市场挂牌价格;

(三) 竞买人报价或更新报价;

(四) 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 出让人在《招商公告》规定的接受报价截止时间(或采取现场竞价)确定是否成交。

十二、报价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 在报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确定此报价为成交价,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 在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确定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按报价时间顺序,先提交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此报价为成交价;

(三) 在报价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本局将对该地块进行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确定最高出价为成交价,最高出价者为竞得人。

十三、竞得人竞得后,不得反悔,必须在成交现场当场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由双方合法代表人签订);并于成交当场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全额缴纳竞得地块市场挂牌起始总价额的出让金(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出让金),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总价款的出让金。竞得人竞得后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相关附件,在15日内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四、竞买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要件,分别向环保、投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项目审批等手续。竞得人在获取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 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十五、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竞得人在成交当场无特殊原因未能付足竞得地块市场挂牌起始总价额出让金以及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成交总价款未能全部到帐的。

(二) 竞得人未能在成交后15日内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 竞得人因自身原因不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

十六、未竞得的,履约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凭收据退还。

十七、竞买人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本次竞买活动由扬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十九、竞得人应按规定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按土地交易面积1.3元/平方米计缴。

二十、本次招商文件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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