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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政务规定
日期:2008-05-07 浏览次数:
局各处(室):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全局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扬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某些政务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由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笫()项、第()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涉及本局信访政务信息的,可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出申请的时间。
本局信访工作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供公众取阅,扬州信访网公开栏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协调工作。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简单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理:
()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按照简单程序当场做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局一般业务办文的程序和方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并同时制作回复函。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答复:
()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本机关同意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如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也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信访局
                            2007年11月15
 
主题词:信访 政务公开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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