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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都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7-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都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  日

 

主题词:政务公开△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江都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遵循依法、真实、主动、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新闻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科技交流中心、广电局、档案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办法的实施,及时收集、提供政务信息。市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更新“江都新闻网”中的政务信息。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行政服务大厅公开政务信息的相关资料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依据等。市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及时公开、更新“中国江都”门户网站中的政务信息。市广电局负责在电台、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市档案局负责公开、更新政府文件查阅处的信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议。
第七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公开、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等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信息的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受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6、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7、其他与人口、环境、资源、宏观经济等有关的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职责、变更情况;
3、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将草案及其制定的理由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与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一)《江都政报》、《江都政务信息》、《江都信息》等刊物;
(二)“中国江都”、“江都新闻网”、“江都政务公开网”等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办公地点等场所设立的信息查询处、电子屏幕、政务公开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江都政报》上公开,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可采取其他公开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各政府机关可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本办法,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将信息直接回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内容的,应主动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联系,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可适当延期答复或公开。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对不属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查处: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未按要求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可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政府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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