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P style="WHITE-SPACE: normal; WORD</body></body></bo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