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今年以来,市物价局积极参与市纪委、监察局开展的“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审核指导下,共清理出行政处罚
24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 2项,现编制成执法目录予以公布。
我局将严格履行执法目录中的权力,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7863601。
扬州市物价局
2007年8月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依据 |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承办处室 |
|
行 政 处 罚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价格法》 |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3 |
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垄断行为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4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5 |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的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6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的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7 |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
《价格法》 |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8 |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
《价格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9 |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
《价格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0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
《价格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1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价格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2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
《价格法》 |
1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3 |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
1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查处。 2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3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对有第十七条第(八)项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责令其公告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但无法计算或者不易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4 |
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5 |
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条: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检查分局 |
|
行 政 处 罚 |
16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条: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
政府网站、 物价局政务网、 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