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功能区城乡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各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监测点
确定苏北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高邮市中医医院、高邮市人民医院、宝应县人民医院、江都区人民医院、江都区滨江人民医院、仪征市人民医院、广陵区汤汪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邗江区方巷中心卫生院等10家为市价格监测点。
二、报送要求
请上述10家医疗机构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末第四周周一前)按照省文件要求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以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纸质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寄送到市医疗保障局,电子档发送至838876933@qq.com邮箱。
附件: 扬医保[2021]13号附件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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