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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零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2  访问量:      保护视力色:

扬科创办[2010]3
 

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快速发展)行动计划及保障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01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扬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零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扬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零收费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201015号)《扬州市实施八大产业三年振兴(快速发展)行动计划及保障措施》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重大工业项目的落地和实施,特制订扬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零收费实施办法如下:
一、政策优惠范围
在市区(市开发区、广陵区、维扬区)以及化工园区内登记注册并实施的重大工业项目。
二、免缴优惠项目
对重大工业项目从核准备案到竣工投产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收优惠。
三、重大工业项目条件
政策优惠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满足以下2类项目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免缴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或新开工工业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类别。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领域投资项目,包括:(1)工业基建、技改项目;(2)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工业内资(民资、国资)和外资(独资、合资)项目。
2
、项目总投资。内资项目计划总投资必须达到10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计划总投资按当期汇率折计人民币必须达到10亿元。
3
、企业注册资本。对新设立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内资)或3000万美元(外资)。
4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单一法人实体,不包括各类打包项目。
5
、项目免缴期限。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从开工到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限规定为不超过3年,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项目建设期限可延长1年,50亿元以上(含)项目建设期限可延长2年。拟新开工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享受免缴优惠,在建项目从开工到申请免缴之日的建设时间如不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可在剩余的规定建设期限内享受免缴优惠。
第二类: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资助的工业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主体需按《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对立项项目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公用工程设施、加工设备及检测仪器等投资建设内容,到相关经信(经贸)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投资备案项目名称要求与获助科技项目的名称一致,办理免缴手续的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以备案通知书为准。
2
、项目免缴期限。以科技项目立项批文或计划通知或项目合同书中所明确的实施期限为免缴期限;对提前结题的项目,免缴期限截至项目验收之日;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仍以计划实施期限为免缴期限。对新获助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享受免缴优惠,对往年立项获助、仍在规定实施期限内的项目,可从准予免缴之日起享受免缴优惠。
四、申报程序
1)政策优惠范围内符合重大工业项目条件的投资方或企业法人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扬州市重大工业项目规费及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免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地经贸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地点:市经信委);
2)市创新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认定条件,对企业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发放《扬州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规费及基金免缴证》(以下简称免缴证);
3)市各部门及市行政服务大厅各窗口一律凭证免缴地方留成部分规费和基金,并履行好免缴费用登记程序;
4)项目竣工投产后,或虽尚未竣工但已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期限时,持证企业需将免缴证和项目审计报告(或项目验收报告)交各地经贸部门上报市创新办,市创新办审查后注销免缴证。
五、申报材料
1
、第一类投资类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正本、工商注册登记证(副本)、项目正式合同、协议文本正本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其中:新设立工业企业,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并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民资)或3000万美元(外资)以上的,必须提供①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正本,②项目正式合同、协议文本(正本)和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类证明材料中的至少2类,以证明项目总投资。
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并未增加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民资)或3000万美元(外资)的,必须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正本证明项目总投资。
2
、第二类科技类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正本、工商注册登记证(副本)、立项批文或计划通知、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六、执行监督
免缴证是政策优惠范围内经认定工业项目在规定时期内使用的免缴凭证,具有唯一性、指向性和时效性,持证企业在以下6种情况下取消或终止免缴优惠。
1
、由各种因素造成项目取消或停止实施,或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已竣工投产,或项目尚未竣工但已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期限,都将终止免缴优惠。
2
、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调整项目核准、备案,调整后计划总投资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投资额的;企业工商登记发生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到本办法规定额以下,或建设地点迁出政策优惠范围的项目,都将终止免缴优惠。
3
、项目投资方在法定期限内注册资本金未能全部到帐,取消免缴资格,补缴应收规费和基金。
4
、项目竣工投产时或在规定建设期限内,项目累计完成投资比重大工业项目10亿元标准减少20%以上,则取消免缴资格,补缴应收规费和基金。
5
、项目投资方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和项目审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取消免缴资格,并补缴应收规费和基金。
6
、项目投资方将免缴证转借他人或移作它用,取消免缴资格。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扬州市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